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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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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參 加人既未將所稱之登記證提出,自與未聲明該項證據無異,何得以此指摘 原審未予調查為違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法作成之商業賬簿,苟形式上並無可疑痕跡,復經法院就其流水清鈔核 對相符,即應認有相當之證據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