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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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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更審前之裁判,係指下級審之裁 判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時,該更審前最後一次之下級審裁判而言 。 (二) 推事參與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於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 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對於現尚繫屬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 縱有不利,亦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辯論終結後,以發見 原審受命推事及審判長推事有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聲請推事 迴避之原因,聲請迴避。查該聲請事件並未終結,原審竟不停止訴訟程序 ,而為上訴人敗訴之終局裁判,又未說明該聲請事件有同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但書之情形,自有未合。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書記 官迴避者,與聲請推事迴避同,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 業已終結,書記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 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 ,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 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 ,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評事,認為其就該訴訟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 形者,固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聲請評事迴避,但其聲請迴避之原因,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亦規定甚明。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係指推事有使人在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而言,推事於當事人兩造陳明合意休 止訴訟程序後,復傳喚續行訴訟,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上訴論旨謂原審推事已奉派充公設辯護人,現僅就其積壓未結之案件進行 審判,不應辦理新案等語,但該推事既仍執行職務,則其參與本件審判, 自不能指為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抗告人所稱某甲聲請假處分,某推事並不調查當事人是否適格,又不命其 提供擔保云云,縱使屬實,亦不能遽指該推事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推事調查證據命行鑑定及庭訊多次,不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前審裁判,固不以下級審裁判為 限,除權判決對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宣告禁治產之裁定對於撤銷 禁治產宣告之訴,亦為同款所謂前審裁判。然除有此種特殊情形外 ,恆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而言。 (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固規定推事有前條所定以外 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 惟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相同之別一事件推事曾為裁判,不能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推事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 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 者而言。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推事與當事人一造有嫌怨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聲請該推事迴避,惟當事人對於推事之執行職務曾加指摘,不得遽 認該推事已因此與有嫌怨。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 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推事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推事審理訴訟事件縱有遲緩情形,亦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中,當事人本應自為聲明及陳述,惟當事人不為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時,審判長或受命推事應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之,不得以發問 之少即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推事與當事人之一造為同署辦公之僚友,而未釋明其有何密切之交誼者, 不得遽認該推事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推事必於其執行職務確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始得聲請推事迴避,若迴避之 結果而管轄法院又確有不能行審判權情事,始得聲請指定管轄。
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 ,自不能遽以偏頗為理由聲請拒卻。
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以審判官審判恐有偏頗為理由聲請拒卻 (迴避) 者,必以該審判官 與當事人有親交或嫌怨等客觀的情事,足以認其有不公平之裁判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