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7: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18 條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24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採用證言,應命證人到場以言詞陳述所知事實,或並須於訊問前,命 其具結,始能就所為證言斟酌其能否採用,若證人僅提出書面並未經法院 訊問者,自不得採為合法之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