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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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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 EN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