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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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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293 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