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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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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87 條
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解釋文: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 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 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 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