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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8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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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行政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行政官署確定其是否成立之他法律關係為 據者,當事人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 條規定,聲請中止行政訴訟程序。惟所謂以他法律關係為據,係指該項法 律關係之存在與否,對於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或在本訴訟所主張之抗辯等, 為其先應解決之問題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因撤銷承領耕地事件,不服內政 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後,聲請在臺灣省政府調查處理 前,暫予中止本件行政訴訟程序。本院按本件訴願及再訴願決定,均係以 聲請人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故遞予駁回聲請人之一再訴願。是本件行 政訴訟所須審理之首要問題,厥為聲請人提起訴願是否確已逾期。至於臺 灣省政府如困就本案另有處理,則可能發生另一行政處分,聲請人對之亦 可開始另一行政爭訟,要與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或抗辯,絕無關係,揆諸 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中止本件訴程序。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使用借貸,乃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貸與人對借用物縱無所有權,亦可 本於貸與人地位請求借用人返還,亦即使用借貸之成立與所有權之有無, 並無牽連關係,不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定中止訴訟程序之問題 。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聲請中止行政訴訟程序,以待民事訴訟之判決,必須已有民事訴訟之繫屬 ,始得為之。若尚未提起民事訴訟,則行政法院即無由命為中止訴訟程序 ,以待民事問題之解決。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審判牽涉他項訴訟,而應以他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根據者,雖得於他項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但他項訴訟已判決 確定後,當事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者,則不足為中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抗告人主張某甲向某公司代領昌字半股之民國二十八年下期及二十九年兩 期息金應歸伊有,係以該半股股本原係伊所認繳為理由,而某甲則謂該半 股股本係乙、丙、丁兄弟三人所共有,兩造情詞各執,雖據抗告人與某甲 同稱抗告人戊之父乙與丙因該股本所有權之爭執,已在第一審法院另案涉 訟,然該訴訟之判決確認該半股為乙兄弟所共有時,抗告人固無請求某甲 給付股息之權,即使認為乙所獨有,抗告人亦無請求某甲給付股息之權, 究竟抗告人有無此項請求權,應以該半股是否抗告人所有為斷,而不以別 一訴訟之判決確認該半股為乙所獨有,抑屬於乙兄弟共有為據,原裁定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 訟程序,於法殊有未合。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 序。但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裁 判,若因中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 為宜。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雖以某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法律關係尚 無訴訟繫屬於法院,即未為他訴訟之訴訟標的者,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命中止訴訟程序。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既明定法院得命中止訴訟程序,則有同 條項所定情形時,應否命其中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 人聲請,即應命其中止。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斟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未發生或未主張之事實,故基於此項事實之法律關係為他訴訟之標的時 ,縱令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實體法上以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第三審之裁判仍不以此為先決問題,自不得援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命在他訴訟終結前,中止第三審訴訟程序。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審判牽涉他項訴訟,而應以該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根據者,固得於該項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但他項訴訟苟已 判決確定,則他項訴訟早已終結,即或當事人對於他項之確定判決已有再 審之聲請,亦不足為中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 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審判牽涉他項訴訟,而應以該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根據者,法院得於該項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所謂他項訴訟 ,係指與本訴訟各別提起者而言,若本係同一訴訟,自不得聲請中止訴訟 程序。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文所謂得命中止云者,即非當然中止之謂,究應命其中止與否,自應由 法院斟酌其牽涉之程度而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