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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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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62 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2 日
解釋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 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 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其但書部分,乃為求 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法定期間實際相同,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不生影響, 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