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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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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聲請發還因假執行提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 條,雖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然既非同法第九 十六條所謂訴訟費用之擔保,則應否發還,僅應以相對人是否曾因假執行 受有損害為准駁之依據。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及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者,法院得許由該管 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法院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時,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債 務人之供擔保自應準用第一百零二條辦理,原法院以債務人不能提存現金 及有價證券,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尚不能謂為違背 法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