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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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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N
第 13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