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2 06: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第 26 條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消費借貸預約,亦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75-1 條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