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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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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第 20 條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負債務,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負債務,並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18 條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