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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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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EN
依民法總則之規定,設立法人須經許可者,如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得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為法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主管官署對於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固有監督之職權然非依據法令不能任意解 散而收歸公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