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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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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合意解除婚約時,除附有賠償損害金之條件者外,既與違反婚約而應負賠 償責任之情形有間,即無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之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