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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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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1.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39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婚約雖不得請求強迫履行,而解除婚約,仍非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 項所列情形之一,不得為之。
2.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6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故婚約當事人之 一方違反婚約,雖無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他方亦僅得依民法第九 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3.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結婚義務於法本不能強制履行,故法院遇有悔婚案件,自應以和平方法盡 力勸諭當事人,與其不能達強制執行之目的,孰若聽其解約,而就其因他 造悔約所生之損害,依法要求賠償較為得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