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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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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4 條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廢
52 年台上字第 31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占有為單純之事實,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