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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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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1.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1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有繼續占有其物而為使用收益 之權利。故其占有被侵奪時,承租人自得對於無權占有之他人,行使其占 有物返還請求權,此就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九十四十一條及第九百六 十二條等規定觀之甚明。
2.
裁判字號:
廢
17 年上字第 4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占有人於標的物上所行使之權利,推定為適法。若他人就該標的物上之權 利有所爭執,自須提出取得權原之證據,否則,仍應保護占有人之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