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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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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17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民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 為死亡。所謂推定,並無擬制效力,自得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 推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