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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1.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7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通行地役權,如係因設定行為而取得,其通行於他人之土地,是否出於必 要情形,則在所不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