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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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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1.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6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民法第八十四條所謂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係指為使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 特定行為有效,於其行為前表示贊同其行為之意思而言,故此項允許之意 思表示,應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與之為法律行為之相對人為之,始生 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