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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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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1.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23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 生效力。拋棄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者,亦屬依法律行為喪失不動產 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之效果。
2.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60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 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