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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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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3 條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1.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28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亦 為同法第七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所謂審判上之請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