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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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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3 條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1.
裁判字號:
廢
62 年台上字第 27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四十三條所謂保證人對於因錯誤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 為保證者,其保證為有效,係指對於因錯誤而成立之主債務,知其已歸無 效而仍為保證而言,並非保證債務本身因錯誤而成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