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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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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提單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