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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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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7 條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1.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2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商號所有人與經理人間,就不屬於經理權範圍內之事項,訂有禁止經理人 為之之特約,不過預防經理人之為越權行為,特加訂明,並非就其固有之 經理權加以限制,自無適用民法第五百五十七條之餘地。
2.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12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就已授與經理權之事務,加以該經理人須經商號所有人審查同意後始得為 之之限制,依民法第五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