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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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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公司經理人有為公司為營業上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之權限,其為公司為營業 上所必要之和解,除其內容法律上設有特別限制外,並無經公司特別授權 之必要,此為經理權與一般受任人權限之不同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經理人就不動產設定負擔雖須有書 面之授權,但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財產,縱無書面之授權,亦不能遽謂其設 定負擔為無權限之行為。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商號經理人蓋用號章為人保證,除屬於該商號之營業範圍,或依特殊情事 為營業上之行為,或保證行為為號東所承認者外,對於商號不能發生效力 。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經理人對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按之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非有書面之授權不得為之。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受質為營業之押店,向錢莊通用款項,為營業上之必要行為,自不得謂 經理人無為之之權限。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銀錢業商號經理人為商號借貸款項,係其權限內之行為,此項行為直接對 於商號所有人發生效力。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經理人就不動產設定負擔雖須有書 面之授權,機器則為動產,自不得以經理人無書面之授權,遽謂其就機器 設定負擔為無權限之行為。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於其權限內為商號發行票據,已載明為商號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 者,應由商號負責,不能令經理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店經理人,於商店歇業後,如未經明白表示解任,則對於商店所負之債 務,仍應負清理償還之責。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於營業外所為之借貸行為,除經主人特別委任或有特別習慣外,難 認其直接及於主人之效力。所謂特別委任云者,例如就各個借貸行為予以 允許,或另以契約付與以一切借款權限之類。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業經理人於營業範圍外未受主人委任,以自己意思所為借貸之行為,除 該地方另有特別習慣外,原則上難認其有直接及於主人之效力。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商號經理人,對於一切店夥有指揮監督之職責,若因怠於監督致有 舞弊情事,則經理人不能不負責任。 (二) 商號經理人於營業上應負忠實之義務,若有違背此項義務,欠缺善 良管照人之注意,以致損害及於主人者,不能不負賠償之責。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號經理人收受債務人所付之款,雖得對於店東發生效力,然除得店東之 同意者外,斷無私擅減免店債之權。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之權限,可於營業目的範圍內,有代理全體股東之權,若以商號名 義充其他合夥之股東,既屬營業目的範圍以外之事項,除能證明全體股東 已經同意外,不能以與經理人有商量合夥之事,主張對於合夥團體發生效 力。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收受存款或向人借款之行為,除依營業之性質或其他情事可認其有 此權限者外,並非當然對於本人發生效力。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關於營業之行為對於本人當然發生效力,縱有舞弊情事,亦係主人 與經理人間之內部關係,於債權人無關,不能以之為免責之理由。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副經理之權限,除經理有事故時,得代行處理營業範圍內一切事務外,仍 應受經理之指揮監督,而對於店債之讓減,則不特副經理無此權限,即經 理非得店東同意,亦屬無權擅專。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應由各合夥員任清償之責,經理人自身無 代為償還之義務。
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號所負之債務,若值股東不明時,固得令經理人負清理追償之責,然究 不得即認經理人自身有代為償還之義務。
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無限公司或合夥之債務,其應負清償責任者,應以股東或合夥員為限。如 果執行業務之人並非股東或合夥員,則對於公司或合夥之債務,不過有清 理之責,無逕負償還責任之理。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銀錢業商店經理人,本其營業性質有向人借貸款項之權,不問其借貸行為 如何,均應由店東直接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