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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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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522 條
(刪除)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17 條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519 條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5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有關情報預算,受立法院審查後,其執行與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第 26 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相關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