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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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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9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定作人之減少報酬請求權,一經行使,即生 減少報酬之效果,應屬形成權之性質,該條項就定作人減少報酬請求權所 定之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