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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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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5 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1.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27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依工作之性質,有須交付者,有不須交付者,大凡工 作之為有形的結果者,原則上承攬人於完成工作後,更須將完成物交付於 定作人,且承攬人此項交付完成物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並 非當然同時履行,承攬人非得於定作人未為給付報酬前,遽行拒絕交付完 成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