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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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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 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 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 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