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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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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66 條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第 220 條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第 222 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