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1 07: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13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第 1013 條
(刪除)
第 1205 條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