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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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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10 條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第 220 條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第 222 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第 411 條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第 414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 1013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