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7:38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妻,前因上訴人納妾失和,乃由上訴人與其母某氏, 於民國二十四年正月二十日,憑同族戚將所有某處田地房屋書立分關給被 上訴人管業,為兩造不爭之事實。原審依據該分關,認當日上訴人分給財 產,係屬一種贈與性質,並非作為扶養費,亦未附有被上訴人不同居即不 給予之條件,上訴人自不得以被上訴人不同居,即無扶養義務,為拒絕交 付贈與物之論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