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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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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廢
83 年台上字第 16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前項規定,於立有字據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之 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此二項規定,不問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贈與, 均有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