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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1.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12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零六條所謂自己之財產,不以現在屬於自己之財產為限,將來 可屬自己之財產,亦包含在內。
2.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15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諸子間受贈財產之多寡 父得自由定之。此與繼承開始後,諸子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者不同,故贈 與諸子財產之數量縱有不均,受贈較少之子亦不得請求其父均分。
3.
裁判字號:
廢
17 年上字第 10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