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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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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