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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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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3 條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1.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2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者,買主固得請求解除契約,然其性質可分離者,究 不能以一部之瑕疵而解除全部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