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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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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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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