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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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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1 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1.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2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名義上之主債務人,僅限於第三人業經代償之部分可以主張免責,若第三 人未經代償,縱令該第三人應負保證之責,亦不得拒絕清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