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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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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8 條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1.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12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惟負債字據之返 還或塗銷,不過為證明債之消滅之證據方法,並非債之消滅之要件,故債 已清償者,不得因負債字據未經返還或塗銷,即謂其債尚未消滅。
2.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25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雖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惟負債字據之返 還或塗銷,並非債務消滅之要件,故債務已清償者,不能因負債字據未經 返還或塗銷,即謂其債務尚未消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