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4:24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債權人之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除有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適用,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或當事人間另有特別約 定外,殊不負任何之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