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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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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1.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3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金錢債務其訂立契約時僅表明錢數者,日後債務人履行債務,應按立約當 時之洋價折合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