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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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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20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攬人為承攬事項,加害於第三人者,定作人除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外, 不負賠償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