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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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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6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實施詐欺行為之詐術,非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使其為財物之交付 亦屬之。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冒名登記為所有人之錯誤,致通知上訴人繳納 其差額地價,而上訴人必須憑該地價收據,始能取得增配土地之所有權, 顯在意圖取得非法利益而為給付,其給付之原因不法,依法自不得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為行使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主張自己不法之情事時,例如 擬用金錢力量,使考試院舉行之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受他人詐欺者 ,是其為此不法之目的所支出之金錢,則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 前段之規定,認為不得請求賠償。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販賣鴉片煙土,除領有特許照證外,為現行法令之所禁止,委託處理此種 違禁事項而給付報酬之契約自非有效,如已給付報酬,則係因不法原因而 為給付,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之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販賣鴉片煙土為現行法令之所禁止,故因合夥經營此項禁止事業而為出資 ,即係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所謂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自不得請求 返還。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以法幣三百五十元向被上訴人等價買某女,在其所開堂班內為娼藉 以謀生,業由本院維持一、二兩審有罪之判決確定在案,是其交付被上訴 人之身價,實基於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之規 定,上訴人自不得請求返還。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之夫,陸續以充當土匪所劫得之贓物交由被上訴人寄藏,自屬因不 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之規定,上訴人不得請求 返還。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違背法令所禁止之行為不能認為有效,其因該行為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 亦不能行使請求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