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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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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2 條
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5-1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