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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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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 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此與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 後段所謂之承認,須以契約為之者,性質迥不相同。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 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 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 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不當得利,須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 其因時效而取得權利,民法上既有明文規定,即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 益之情形有別,不生不當得利之問題。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一)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縱已逾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 定之時效期間,但上訴人在原審並未以此為抗辯,原審未予置議, 自不能謂為違法。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雖不適用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 之繼承,而其規定之趣旨則為同編施行前之法例所同認,父先於祖 死亡者,祖之繼承開始雖在同編施行之前,不得謂孫無代位繼承權 ,同編施行法第二條所謂直系血親尊親屬,非專指父母而言,祖父 母以上亦在其內,祖之繼承開始如在同條所列日期之後,孫女亦有 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之遺 產,並非繼承其父之權利,孫女對於其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 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時為標準而決定之,祖之繼承開始苟在同 條所列日期之後,雖父死亡在同條所列日期之前,孫女之有代位繼 承權亦不因此而受影響。 (三)被上訴人於某甲繼承開始後,縱未即為代位繼承之主張,亦不得因 此謂其代位繼承權已合法拋棄。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就他造所為給付之請求為認諾者,即令該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已完成,亦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不得再以言詞 辯論終結前消滅時效之完成,為拒絕給付之理由。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一)上訴人開設某商號以供給農民豆餅肥料為其營業,其所供給被上訴 人豆餅肥料之代價請求權,自不得謂非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 所列之請求權,縱令此項代價,約明俟農產物收穫時附加利息償還 ,亦仍不失其商品代價請求權之性質,不能據此即謂係以貨物折算 金錢而為借貸,上訴人主張該貨款為借貸性質並非商品代價,原審 認為不當,於法並無不合。 (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 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 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 定,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有適用,故此項消滅時效完成後,非 經回復,義務人以此為抗辯,法院不得據以裁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