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2:40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 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既明定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 定定其繼承人,該所定之繼承人自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必要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