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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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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