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9:46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請求塗銷有無效原因之移轉登記,祇須向登記簿上現權利人為之,即可達 目的,無一併請求原權利人塗銷之必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